被二次
传唤不一定是
立案,传唤分
刑事传唤和
治安传唤两种情况,情况具体如下:
1、违反了
治安管理,会被传唤多次;
2、构成
刑事案件立案会被传唤。公安机关对于立案的
刑事案件,才能开展侦查活动,且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
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
证据材料。但是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
拘留、
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二次传唤说明:
1、执
法人员需要对案件进一步的了解,从而获得更多的信息来审查此案件;
2、一般传唤次数与
定罪量刑没有必要联系。
3、现在刑事案件办理规则对传唤没有次数的限制,但是每次传唤的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两次传唤之间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12小时,不能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限制被传唤人的人身自由。如果传唤以后,可能因为构成
犯罪,被决定采取
强制措施的,传唤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
4、传唤就是属于执法人员需要了解情况需要案件
当事人配合,不管是传唤多少次都需要按规定实施,只要案件没有审理完成,那么执法人员都可以实施此行为,但对于当事人的
传唤时间一般是不能超过二十四个小时,不然就会承担法律的责任。
传唤的流程具体如下:
1、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
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2、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3、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
强制传唤;
4、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5、对当场发现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
口头传唤有关人员。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传唤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使用传唤证传唤;
2、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3、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