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传唤的法律依据
强制传唤的
《刑事诉讼法》
对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刑事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后必须使用讯问笔录、而不能使用询问笔录。对证人或不明确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适用刑事传唤。
2、刑事传唤不能异地进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是指户籍地、经常居住地。
3、传唤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
二、强制传唤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对于无需实施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将其传唤至该犯罪嫌疑人所属市、县级行政区划内的特定场所,或者到其居住地进行讯问。
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向其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证明文件。即使是在案件现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只需凭借工作证即可口头传唤,但仍需在讯问记录中详细记录此事项。
2.在任何情况下,传唤及拘传的时间总计均不能超出十二个小时。若案件情节尤其特殊且复杂,需要进一步采取拘留或逮捕此类强制性措施时,则最长时限亦只能延长为二十四个小时。我们坚决禁止通过持续多次的传唤与拘传来变相地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活动。
同时,在执行传唤与拘传犯罪嫌疑人的任务时,我们应确保其能得到充分的膳食以及必要的休息时间。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针对无需逮捕即可开展调查工作的犯罪嫌疑人,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可前往其所在市区县级地域范围内选定的场所进行审理质询,然而这必须要出示由上述法律机构签发的相关文件资料作为合法行为的依据。此外,对相关人员的传唤和持续审讯时间总计不可超出12个小时,同时也禁止以连续传唤、拘传等手段变相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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