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方不肯离婚的,一方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债务,不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则另一方没有偿还的义务。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