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
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
2、“
债权人就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
债务人明确约定为
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规定情形的除外。可以看出,对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对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
共同债务以
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即使
当事人的
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
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说的,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就共同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