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病或
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为1000元。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
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为: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10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8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70元。
3、职工
退休后死亡的,与在职职工死亡同样对待;职工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后死亡的,只按上述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其它待遇不予享受。
4、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的退休老工
人死亡待遇仍按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执行。调整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维补助费所需费用,在职职工死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原渠道解决;职工离退休、退职后死亡的,凡参加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