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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过错鉴定方法流程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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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0
北京市医疗过错鉴定方法流程是怎么样的?
1、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
医患双方均可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但是在《民法典》实施后,由于医疗机构有过错时,才承担与过错程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举证责任由患方来承担。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如果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过错鉴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请。
2、鉴定材料的质证
患方提出医疗过错鉴定后,要向法院提交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鉴定材料;医疗机构也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无过错。材料提交法院后,法院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双方来质证。质证时,双方主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表示有无异议,至于其证明力无需辩论。
3、鉴定机构的选择
法院将材料移交技术科后,技术科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医患双方共同挑选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如果医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抽签、摇号的方式来决定鉴定机构。
4、鉴定前的听证
法院技术科选定鉴定机构后,会将鉴定材料移送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接到鉴定材料后通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后,在鉴定前会组织医患双方听证会,由医患双方提交材料陈述各自意见。
5、鉴定材料的补充
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如果认为双方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遗漏的,可以通知法院要求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要的补充材料。法院会通知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补充材料,然后经质证后的材料移交技术科,由技术科移送鉴定机构。
6、鉴定结果的出具
鉴定机构根据医患双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陈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然后出具司法鉴定书载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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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伤残鉴定医院有哪些
北京市做鉴定的医院由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申请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一般由司法部门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工伤的伤残鉴定一般去当地社保部门的工伤鉴定中心,而其他情况的可以去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
48浏览 2024-09-08
朋友发生医疗过错鉴定,不知道是怎么规定的呢,所以请问一下北京医疗过错鉴定是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回复] 一、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特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民事案件。侦查机关、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委托的案件,原则上不属于此类案件受理范围,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除外。 (二)医疗过失司法鉴定主要解决的问题: 1、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失; 2、如存在过失,该医疗过失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其参与度等。 (三)鉴定机构首先应对委托方(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及事项进行审查,委托事项不明确或不适宜的,应及时与委托方协商修正。 鉴定机构对书面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后,应与委托方核对确认如下材料(亦可函件确认): 1、鉴定委托书; 2、相关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临床检查、医学影像学片及其他辅助检查资料等; 3、由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案卷材料。 (四)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鉴定机构应与委托方签署受理协议,约定鉴定时限、收费等事项;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及时告知委托方,材料补充完整后再正式受理;采用函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通知委托方予以书面确认。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1、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鉴定能力的; 2、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不符的; 3、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4、其它不予受理的事由。 不予受理的案件,应与委托方说明原因。在人民法院的要求下,应出具退卷函。 二、鉴定的实施 (一)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负责。 (二)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指派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其中1名司法鉴定人须连续从事司法鉴定或相关临床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原则上应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负责该案件的司法鉴定人主持;但人民法院不主张听证的情况除外。无论听证与否,应要求医、患双方递交书面材料,充分陈述各自主张。 (四)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在必要时可举行专家咨询会。司法鉴定人针对案件中的难点或较强的专业技术问题,可以邀请相关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共同参与医疗过失的技术判断。 司法鉴定人对所采用的专家意见负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和/或聘请的临床专家应当回避: 1、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参与过与本案相关的过失鉴定的; 5、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它情形的。 (六)鉴定机构应如实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以下事项: 1、本案鉴定人员; 2、本案的鉴定项目; 3、存在的鉴定风险,并签署司法鉴定风险提示书; 4、用于此次鉴定的病历资料; 5、其他相关事宜,如未经尸检可能对鉴定的影响等。 上述告知事项应有医患双方代表签字为据。 (七)鉴定机构对鉴定活动的过程和情况,应当制作全面、详尽的记录,备案查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中止/终止鉴定,并向委托方说明理由: 1、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鉴定的; 2、确需补充的鉴定材料不能补充的; 3、当事人、委托方不予协助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4、医、患任何一方对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提出回避,并经委托方同意的(鉴定机构可根据鉴定开展情况酌情收取鉴定费用); 5、其他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事由; 6、若送鉴材料未经法庭质证,鉴定启动后,医、患任何一方对鉴定资料不认可,鉴定机构可以中止/终止鉴定。 三、鉴定依据的原则 (一)医疗过失鉴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公正、全面细致开展司法鉴定的原则,并坚持专业判断的技术原则。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医疗过失: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医疗行业规范实施医疗行为的; 2、依据医疗行为发生时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医疗机构所在地域和级别,医务人员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3、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4、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未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履行转诊等附随义务; 5、未经患者及其近亲属同意,擅自对患者进行实验性医疗行为的; 6、未尽其他必要的注意义务的。 (三)医疗机构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存在医疗过失: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于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司法鉴定人应尽可能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 1、有尸体解剖或病理学报告的,司法鉴定人亦应复查死亡原因诊断; 2、没有进行尸体解剖的案件,司法鉴定人应根据病历资料分析患者的死亡原因; 3、根据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损害后果中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医疗过失参与度分为六级: A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其他因素造成。 B级: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C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D级:损害后果由医疗过失行为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 E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F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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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800~10000;(二)涉及财产关系: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一)审查起诉阶段不涉及财产关系:1500~12000。(二)审判阶段:不涉及财产关系:(1)辩护人:2500~20000件;(2)诉讼代理人:2000~15000件。
27浏览 2024-10-17
有个远方亲戚在北京看病了,医院说没问题,回来后却越来越严重了,这可以算做北京医疗过错鉴定吗?和其他地方的一样吗?
[律师回复] 一、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特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民事案件。侦查机关、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委托的案件,原则上不属于此类案件受理范围,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除外。 (二)北京医疗过错鉴定主要解决的问题: 1、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失; 2、如存在过失,该医疗过失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其参与度等。 (三)鉴定机构首先应对委托方(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及事项进行审查,委托事项不明确或不适宜的,应及时与委托方协商修正。 鉴定机构对书面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后,应与委托方核对确认如下材料(亦可函件确认): 1、鉴定委托书; 2、相关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临床检查、医学影像学片及其他辅助检查资料等; 3、由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案卷材料。 (四)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鉴定机构应与委托方签署受理协议,约定鉴定时限、收费等事项;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及时告知委托方,材料补充完整后再正式受理;采用函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通知委托方予以书面确认。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1、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鉴定能力的; 2、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不符的; 3、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4、其它不予受理的事由。 不予受理的案件,应与委托方说明原因。在人民法院的要求下,应出具退卷函。 二、鉴定的实施 (一)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负责。 (二)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指派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其中1名司法鉴定人须连续从事司法鉴定或相关临床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原则上应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负责该案件的司法鉴定人主持;但人民法院不主张听证的情况除外。无论听证与否,应要求医、患双方递交书面材料,充分陈述各自主张。 (四)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在必要时可举行专家咨询会。司法鉴定人针对案件中的难点或较强的专业技术问题,可以邀请相关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共同参与医疗过失的技术判断。 司法鉴定人对所采用的专家意见负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和/或聘请的临床专家应当回避: 1、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参与过与本案相关的过失鉴定的; 5、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它情形的。 (六)鉴定机构应如实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以下事项: 1、本案鉴定人员; 2、本案的鉴定项目; 3、存在的鉴定风险,并签署司法鉴定风险提示书; 4、用于此次鉴定的病历资料; 5、其他相关事宜,如未经尸检可能对鉴定的影响等。 上述告知事项应有医患双方代表签字为据。 (七)鉴定机构对鉴定活动的过程和情况,应当制作全面、详尽的记录,备案查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中止/终止鉴定,并向委托方说明理由: 1、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鉴定的; 2、确需补充的鉴定材料不能补充的; 3、当事人、委托方不予协助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4、医、患任何一方对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提出回避,并经委托方同意的(鉴定机构可根据鉴定开展情况酌情收取鉴定费用); 5、其他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事由; 6、若送鉴材料未经法庭质证,鉴定启动后,医、患任何一方对鉴定资料不认可,鉴定机构可以中止/终止鉴定。 三、鉴定依据的原则 (一)医疗过失鉴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公正、全面细致开展司法鉴定的原则,并坚持专业判断的技术原则。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医疗过失: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医疗行业规范实施医疗行为的; 2、依据医疗行为发生时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医疗机构所在地域和级别,医务人员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3、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4、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未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履行转诊等附随义务; 5、未经患者及其近亲属同意,擅自对患者进行实验性医疗行为的; 6、未尽其他必要的注意义务的。 (三)医疗机构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存在医疗过失: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于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司法鉴定人应尽可能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 1、有尸体解剖或病理学报告的,司法鉴定人亦应复查死亡原因诊断; 2、没有进行尸体解剖的案件,司法鉴定人应根据病历资料分析患者的死亡原因; 3、根据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损害后果中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医疗过失参与度分为六级: A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其他因素造成。 B级: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C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D级:损害后果由医疗过失行为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 E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F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医疗过失参与度对照表 划分等级 理论系数值(%) 责任程度 参与度系数值(%) A 0 无 0 B 10 轻微 1~20 C 25 次要 20~40 D 50 共同 40~60 E 75 主要 60~90 F 100 全部 90~100 四、其他工作 (一)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后,委托方对鉴定有关问题提出咨询的,应当及时答复。 (二)依人民法院的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 京司鉴协发[2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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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涉及财产关系:800~10000;(二)涉及财产关系: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一)审查起诉阶段不涉及财产关系:1500~12000。(二)审判阶段:不涉及财产关系:(1)辩护人:2500~20000件;(2)诉讼代理人:2000~15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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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法婚姻的休假天数为三日。新人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女方20岁、男方22岁即可享受婚假。若错过晚婚年龄,女方需满23岁、男方需满25岁,仅享受三天法定婚假。若工作地点不同,可根据实际距离申请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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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指人民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由此可见,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上述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2、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3、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4、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6、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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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罪金额标准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为起点。2、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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