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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律分析:
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的构成: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
4、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