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公司与(股份)有限职责公司是分别性质的公司,特别是股东与公司的职责规则完全分别。
2、法律无强制限定利润分配方式以及比例,有限职责公司股东有商定从商定,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章程商定分配。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给钱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给钱比例认缴给钱。但是,全体股东商定不按照给钱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给钱比例优先认缴给钱的除外。
3、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给钱方式和给钱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遣散事由与
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限定的其他事项。合伙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公司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
合伙协议的商定解决;合伙协议未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由
合伙人商量决定;商量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给钱比例分配、分担;不能确定给钱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商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受全部亏损。
4、有限合伙公司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商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