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
交通违章后,应当在收到交通违章处罚单的15天内,携带驾驶证、行驶证、
身份证、法定等材料,到交通违法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的交通管理部门缴纳罚款,并接受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
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