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
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
处罚。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构成
犯罪,依法应当
吊销驾驶人
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作出有罪判决后,由
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
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