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责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对象为: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
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
羁押的;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
证据不足的;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
一审、
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对采取保证金担保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