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资不到位;
二、虚假出资;
三、抽逃出资;
四、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
五、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六、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七、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八、提供虚假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十、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十一、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十二、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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