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可直接向
离婚。判决离婚后,如果子女由男方
抚养,女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男女
双方自愿离婚的,
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婚姻
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
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
提出离婚诉讼。
人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
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