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在
债务人逾期不偿还
债务,行使
抵押权时,不能强行扣留
抵押物,但可以和
抵押人协商拍卖、变卖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抵押财产归
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