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保
证人替
债务人偿还
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债务人怠于行使
抵押权,造成保证人权益受损的,可以代债务人行使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七百条【保证人
追偿权】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后,除
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
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