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是如何规定的
此种债务法律术语,被称之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当债务人为保护自身债权不受损害,而未能行使其针对第三方(次债务人)所拥有的权力,债权人有权替代债务人行使这些权力以维护其自身权益。
行使代位权通常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间需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作为前提条件,债务人才具有向第三方主张债权的资格,并且此种权利并非专属债务人和特定债权人所有,而是可在适当情况下由其他债权人共享权益;
再次,债务人应在合理期内积极行使其本来应该具备的程序和实体上的诉讼权利;
接着,债务人应明确表示放弃或不实际行使这些权益,使得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受到可能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的风险威胁;
最后,需特别注意的是,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其所能获取的收益不应超过其对原债务人和第三方所享有的债权总额。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正常的法律体系框架中,我们往往无法直接向一般的保证人主张代位权利。
然而,对于连带保证人而言,这种权利却能得到适用。依照法律规定,保证主要被划分为两种形式——即连带责任保证以及一般保证。倘若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作为债务人的一方未能按照主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那么债权方便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来履行责任,或者是要求保证人在其所承诺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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