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字[1998]24号)的有关规定,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进行
清偿债务的事项,应该属于“债务重组”的范围;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
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
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债务重组业务中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
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
应纳税所得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