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的时间需视情况而定:
(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3)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
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