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
起诉离婚应该向被告
户籍所在地基层
法院起诉,但是特殊情况下在原告未离开住所地的情况下可由原告住所地
管辖,比如以下几种情况:
1、对被监禁的人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
离婚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如果对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可以去原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5、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且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
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