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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于对对方的报复、刁难等心理,故意以种种理由拒绝或设置障碍,甚至强行阻止对方对子女的探视,以对方的痛苦作为自己宣泄怨恨的通道;
有的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出于个人原因,希望对方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但又想时常关注孩子的生活、学习,对方亦会以既然不愿承担抚养责任,就应断绝与孩子的往来相抵制。
3、有的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经济困难或是其他原因,一时给付不了或不愿给付抚养费,对方即以“不给抚养费别想看孩子”为由相要挟,故意阻断子女与父母他方的亲情与联系。
四是错误教育。
部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错误教育下,对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致使其在感情上不愿接受父母他方。
五是探望权滥用。
部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借频繁与子女见面之机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致使对方拒绝再行探视。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离婚状态下,探望子女是父母的权利。
所以父母在离婚状态下,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望权遭受拒绝的,可以起诉主张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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