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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工作。
财政部门依法决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转让。
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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