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为人对所销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持有放任态度,不关心其是否对公众造成危害,可以从主观上认定行为人具有概括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明知”。
如果行为人长期从事该食品销售的生意,并且熟悉市场行情,知道该食品需要具备的相关的食品安全检验检疫证书,而该食品明显没有相关的安全证书,可以说明行为人可能知道所售食品有毒有害。
如果行为人销售的食品显著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法合理解释低价销售的原因的,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有毒有害。
当然,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要如何评价行为人对其行为性质的认识,并不能仅仅依靠行为人的供述,也需要在考察行为人客观行为的基础上,依据一般社会人的认识标准,判断其对于自身行为所具有的社会意义的认识程度,从而判定其是否认识到自身的行为的违法性;而且这种法律禁止性的认识,也并不要求行为人对于法律规定有着具体明确的认识,而是一种观念上的概念性认识,这种认识以未超过其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所能获得的认知程度为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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