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财产分割上,首先坚持夫妻平等的原则,即对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割。在此原则的基础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对有过错的一方如
重婚、虐待等
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少分。
2、
分割财产时,不但要注意财产价值,有时还应考虑使用效益,以及照顾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3、对于子女的
抚养归属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
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
民法院判决,另外对于哺乳期(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生活,小孩已满十周岁,以小孩意愿为准。离婚后的
子女抚养费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共同负担。对于
离婚诉讼中的
赔偿问题,与谁先
提出离婚诉讼也不存在任何关系,在离婚诉讼中只有存在规定的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3、实施
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即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只是与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有关,与谁先提起离婚诉讼没有关系,并且也只是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