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
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据此,
当事人在接受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
拘传、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起,即有权委托
刑事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
虽然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但当事人是否有必要在第一时间聘请律师作辩护人呢?对于这个问题,我所王*僧律师专门撰写了《
刑事案件,律师介入宜早不宜迟》一文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因此本文不再赘述,只须再强调刑事案件牵涉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
财产权利,将希望寄托在“运气”上显然是对当事人命运毫无胜算的“豪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