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三者插足”包括通奸、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等情形,“第三者插足”不是法律用语,含义不明确。
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
重婚的,
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可要求赔偿
精神损失;如果只是通奸、姘居则不能要求
赔偿。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则可构成重婚。
2、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
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
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
个人债务向
债务人的配偶
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
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
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
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
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