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婚后以
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
产权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如无
证据证明该房屋是以
个人财产办理的按揭手续,在
离婚时也应按照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通常意义下的房屋并无区别。银行拒绝办理转按揭的手续是没有理论依据的。
一方面,不能以未经
债权人(银行)同意而变更
债务人(名义还款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按照上述的分析,这类案件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实际
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
另一方面,
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任何人作为还款名义人都不影响房屋作为
抵押财产对
债务进行
担保。法院在判决时也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应该考虑对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坚持保护妇女利益或照顾
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