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好,您咨询的是有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问题。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所以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先
报警,有交警出示责任事故
认定书,确定双方的责任。然后再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赔偿。
4、交强险未能足额赔偿部分,如果对方购买了
三责险,那么,应该由承保三责险的保险公司在三责险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
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第三十一条也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6、所以应该先通知保险公司,然后由其确定赔偿程序。
7、有权要求赔偿
责任人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如果经过鉴定构成残疾的,还可以要求对方按照残疾的等级赔偿
残疾赔偿金和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