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人民对
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
抵押权、
质押权或
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
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所以,已经设定
担保的财产,是可以
强制执行的。对于依法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处置担保权人享有
担保物权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担保权人可以也应当向说明担保权人对被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已经以什么样的担保方式设定了担保,享有抵押权或质押权、留置权,并提供相应的
证据供审查,向提出依法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