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时,如果未分配利润还有余额,由于未分配利润部份属企业税后利润,不属于
个人所得,当还得
再分配给各股东时,应该还有红利所得,交纳
个人所得税。企业注销的税务处理:
1、
清算应缴的
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
企业所得税率清算所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算费用;
2、
自然人股东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分得的净利润*20%;各股东分得的净利润=清算净利润*提股比例清算净利润=清算所得-清算企业所得税。应缴的全部个人所得税如下:自然人股东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分得的净利润*20%;未分配利润=清算净利润+清算前未分配利润;自然人股东分得的净利润=未分配利润*提股比例。《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
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
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存续期间的
债务仍应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