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的一项
抗辩权能。是指先履行方有确切
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
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
履行合同,并且在后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
担保时
解除合同的权利。它包含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中止履行,
第二个阶段是解除合同。其行使条件如下: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
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
对价关系。
2、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3、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比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