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通常情况下,公司自成立后,各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均转化为公司财产,股东仅享有股东权益,不再对其出资享有所有权。同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2、根据上述理论,公司股东在离婚时,虽然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其配偶,但该转让行为并无
证据证明系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且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事项明知。此时,股东实施该行为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否则即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设立时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股份,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一方股东与配偶经协商离婚,并签订了
离婚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配偶可取得股东所持有股份的一部分。虽然股东配偶主张该转让行为是以分割
夫妻财产而处理股份,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同时亦不能证明公司其他股东对该转让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