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
拘留所最长可以拘留37天,拘留到期后应当决定是否
逮捕或采取其它
强制措施。
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其是强制措施,而非
刑事处罚手段。
对于
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刑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4天,最长不得超过37天,超过37天仍不能
批准逮捕的,应当解除强制措施。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
证据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