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营养费根据
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
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产生营养费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机构进行
三期鉴定,三期包括营养期、
误工期、护理期限,鉴定完成后再根据鉴定结果计算营养费。若无营养费
赔偿依据的,则法院可能会对营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