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制作笔录是一项非强制侦查活动,而
拘留则是一种对
犯罪嫌疑人的
强制措施。司法实践中,有些人被问了笔录后,就
被拘留、回不来了,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存在必然关联。
按照《
刑事诉讼法》规定,
刑事拘留的条件是: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可见,拘留的实质条件,并没有一条与笔录做完后多久有关。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