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被追究
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作为
债务担保人,如果暂时没有偿还能力的,那么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和
债权人达成和解,请求允许延期或者分期
清偿债务。
但是如果债务担保人永久没有能力偿还
债务的,那么
债务人只能自己清偿。债务人存在拒绝申报或隐匿、转移名下可供执行财产行为的,那会被人
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
证人先诉
抗辩权】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为一般
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
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