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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权转让登报公告方式通知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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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3
是可以的。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但关于债权人应用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现行《民法典》第546条未作限定。一般来讲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有据可循的最佳;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公告是一种事实上的推定,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时间经过,推定债务人已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为保护债务人利益,对公告通知形式的适用应从严掌握,一般对债务人人数众多或债务人住所地不明,无通讯方式可以取得联系的情况,方可采用公告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个人债权转让登报公告方式通知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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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权转让登报公告方式通知能吗
是可以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但关于债权人应用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现行《民法典》第546条未作限定。一般来讲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有据可循的最佳;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公告是一种事实上的推定,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时间经过,推定债务人已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
10浏览 2024-10-13
个人债权转让登报公告方式通知可以吗
是可以的。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但关于债权人应用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现行《民法典》第546条未作限定。一般来讲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有据可循的最佳;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公告是一种事实上的推定,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时间经过,推定债务人已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
36浏览 2024-09-06
登报债权转让公告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公告登报不一定就有效。 通过报纸发布公告的形式一次通知若干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的确有高效率的一面。但是,以这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能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 去年12月,曾代理过一桩债权转让的案件。任丘市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商贸)华北石油大沃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大沃实业)。大沃实业与中国建设银行华北分行在2001年9月28日签订了500万元借款合同,大沃实业法人代表高女士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该借款作抵押担保,大沃实业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偿还,该债权经多次转让后由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2007年4月20日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本息634万元的债权价值转让给了另一家公司世纪商贸,并于2007年5月17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 胡律师认为,立华公司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在报纸等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对债务人作债权转让通知,因其不能到达债务人,所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刊公告”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机构。一些人误把在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理解为“公告送达”,其实只有“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时“报刊公告”方可适用。胡律师说,在本案中无论是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纪商贸还是大沃公司既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银行机构,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不能认定为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河北省高级人民于2010年12月已对世纪商贸和大沃公司的“债权转让”一案进行终审判决。判决书中说:“立华公司与商贸公司转让债权,因未履行通知义务,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胡功群律师提醒,若涉及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一定要选取合理的“通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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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公告登报多久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4浏览 2025-01-08
登报债权转让公告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登报债权转让公告是否有效问题解答如下, 该规定明确了原债权人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未经通知。”据此规定,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采取公告的方式对债务人进行通知,若以登报公告的方式向失联债务人进行通知是否对债务人产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导致原债权人面临债权转让通知无法书面送达债务人进行签收的窘境,从最高院的判决认定来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对上述公告通知方式的认可是限定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大量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失联债权人转让债权以登报公告方式通知失联债务人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并不影响原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效力,如果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的、方法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具体标准。但从该规定来看,确定了两个主要问题,人民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增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若超出此范围的“一般”债权转让,超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这一范围的“一般”债权转让,我们认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最高院均认定该通知形式对债务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就此问题,对于债权转让时对债务人的“通知”方式,如此区别判决实际是法律对于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是否完成了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债权需经过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一; 第二。但据此规定。”、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管理,人民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我们查询了最高院的大量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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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权转让能登报公告吗
是可以的。关于债权人应用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现行《民法典》第546条未作限定。所以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公告是一种事实上的推定,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推定债务人已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为保护债务人利益,对公告通知形式的适用应从严掌握,一般因债务人人数众多或债务人住所地不明的,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又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公告形式。
20浏览 2025-05-11
登报债权转让的公告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公告登报不一定就有效。 通过报纸发布公告的形式一次通知若干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的确有高效率的一面。但是,以这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能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 去年12月,曾代理过一桩债权转让的案件。任丘市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商贸)华北石油大沃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大沃实业)。大沃实业与中国建设银行华北分行在2001年9月28日签订了500万元借款合同,大沃实业法人代表高女士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该借款作抵押担保,大沃实业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偿还,该债权经多次转让后由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2007年4月20日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本息634万元的债权价值转让给了另一家公司世纪商贸,并于2007年5月17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 胡律师认为,立华公司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在报纸等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对债务人作债权转让通知,因其不能到达债务人,所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刊公告”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机构。一些人误把在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理解为“公告送达”,其实只有“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时“报刊公告”方可适用。胡律师说,在本案中无论是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纪商贸还是大沃公司既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银行机构,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不能认定为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河北省高级人民于2021年12月已对世纪商贸和大沃公司的“债权转让”一案进行终审判决。判决书中说:“立华公司与商贸公司转让债权,因未履行通知义务,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胡功群律师提醒,若涉及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一定要选取合理的“通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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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告知方式有哪些
债权转让的告知方式有口头通知、书面通知,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用公告形式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的时间在法律上并未限制,应当由债权人本人或债权人的委托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应在达成转让协议之后、转让行为履行之前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条件包括:1、转让的债权必须是有效的债权。2、转让的债权具有可移转性。
38浏览 2024-10-24
债权转让登报公告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公告登报不一定就有效。 通过报纸发布公告的形式一次通知若干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的确有高效率的一面。但是,以这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能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 去年12月,曾代理过一桩债权转让的案件。任丘市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商贸)华北石油大沃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大沃实业)。大沃实业与中国建设银行华北分行在2001年9月28日签订了500万元借款合同,大沃实业法人代表高女士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该借款作抵押担保,大沃实业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偿还,该债权经多次转让后由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2007年4月20日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本息634万元的债权价值转让给了另一家公司世纪商贸,并于2007年5月17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 胡律师认为,立华公司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在报纸等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对债务人作债权转让通知,因其不能到达债务人,所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刊公告”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机构。一些人误把在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理解为“公告送达”,其实只有“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时“报刊公告”方可适用。胡律师说,在本案中无论是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纪商贸还是大沃公司既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银行机构,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不能认定为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河北省高级人民于2021年12月已对世纪商贸和大沃公司的“债权转让”一案进行终审判决。判决书中说:“立华公司与商贸公司转让债权,因未履行通知义务,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胡功群律师提醒,若涉及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一定要选取合理的“通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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