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的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的
赡养义务。儿媳在婚姻
存续阶段也只有协助配偶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并不承担真正的
赡养责任。只有子女才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义务,这里的子女既包括自然血亲子女也包括法律拟制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所以公婆不能要求丧偶的儿媳支付
赡养费或者履行其他赡养义务。但是如果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
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