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对抗第三人是
抗辩权的一种,是指在两个
债权债务关系标的物相同的时候,双方都主张对该标的物的权利,办理了登记的一方权利受法律保护,可以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
抵押的,
抵押权自
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
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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