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公司
债权人可以直接以自己名义向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
董事和
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提
起诉讼进行维权。
1、公司或依法进行
清算,以
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
法人注销登记的;或者公司未经过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相关权益,同时避免一些公司利用法律的漏洞,通过
公司注销来躲避
债务,公司登记机关往往会在企业注销依法提交相应文件时,一并要求公司股东或第三人提交《
承诺书》,对于公司注销后又发现遗漏未处理债务的,要求其对该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注销时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对于公司注销后债务的自身承诺
保证,属于《
民法典》中的债务保证性质,一种债的加入。债权人可据此要求承诺的公司股东或第三人承担相应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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