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起诉离婚时遗弃子女的认定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
被害人在
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
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3、主体为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
抚养能力的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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