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孩子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
4、孩子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
【法律依据】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
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咨询,咨询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