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产假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按规定给职工参加了
生育保险且满一定年限的,不需要给
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生育津贴即可;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参保的,则要向职工支付工资,否则职工可通过协商、
申请仲裁、
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追回其
产假工资。
【法律依据】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
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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