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包括提交诉状申请
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
证据、被告
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
判决生效,执行。
起诉前进行
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
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
缺席判决还是中止
诉讼取决于是否“
借贷关系明确”。
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
因此,
出借人要保留有
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
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
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
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
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此外,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
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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