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征收林地、草地等农用地:按临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进行补偿。
2、征收公共设施或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临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的5-7倍进行补偿。征收空闲地、荒地及未利用地等土地:按临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的2-3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晒场等生产用地:按原土地的
类别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补偿费:被征收区域内农户若是实行异地安置,那么根据土地的级别,给予一次性的异地安置补偿费,相差一级,则按
安置房屋的套型发放
补助金,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分别补偿4000、5000、6000、7000元。相差两级以上的,加发一倍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内容】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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