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在
婚姻存续期间抵押借款的,
离婚时由
抵押物清偿债务,如果抵押物不足以全部清偿债务的,以依据是否
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配,
共同债务由双方
共同财产清偿。
2、
债务履行期届满
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
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
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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