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在判定套路贷
诈骗金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虚高
债务”和以“利息”“
保证金”“
中介费”“服务费”“
违约金”等被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
犯罪数额。实际支付的本金不计算在犯罪数额内。
【法律依据内容】
《关于办理“套路贷”
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
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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