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债务人、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债权被确认这零后,债权人对债权登记不服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
担保,并提交有关
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
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
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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