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没有
证据警察不能
拘留,只能进行
传唤,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
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
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
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
犯罪嫌疑人追究
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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