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转让合伙份额和退伙的结果,都是
合伙人从
合伙企业退出,但并不能都称之为退伙。退伙和转让合伙份额存在如下区别:
1、交易方不同。退伙交易是合伙企业与退伙的合伙人之间的交易,合伙份额转让是合伙人或合伙人与第三方之间,与合伙企业无关。
2、结果不同。退伙交易,退伙的合伙人需要以其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资产对合伙企业的
债务承担责任,而转让合伙份额,新的合伙人替代了旧的合伙人,转让行为并没有减损合伙企业的
债务清偿能力,故转让合伙份额的一方不需要以其取得的交易
对价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3、交易的本质不同。退伙交易类似于公司的减资,合伙份额的转让类似于公司股东的
股权转让,相应地,两种交易需要履行的程序也完全不同。
4、税收后果不同。退伙和转让都要申报纳税,但是
代扣代缴义务人不一样,退伙情况下,合伙企业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合伙份额转让的情况下,受让方是扣缴义务人。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
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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