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法院拍卖的房子没人买最后可以将所拍卖的房屋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以物折价抵债,抵偿给
债权人;再行变卖时可以酌情降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内容】
《关于人
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
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法院拍
卖房产的程序为先查封
被执行人的
房屋产权,然后对被执行人的该房产进行价值评估,价值评估之后对确定拍卖的保留价,然后再委托拍卖公司对房产进行拍卖。《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可以与
抵押人协议以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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